
今年以来,围绕新就业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国家层面连续作出一系列部署,政策密度和推进力度显著加大。
今年4月,我国首个专门聚焦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发布,围绕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加大关爱力度、促进社会融入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提出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7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部署,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9月,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围绕“方便参、方便转、方便缴、方便用”推出一揽子举措。
把这些政策放在一起看,可以感受到一条越来越清晰的改革主线——面对快速壮大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加快调整步伐,努力从“跟不上变化”走向“适应新变化”。
这背后是我国就业形态发生的深刻变化。如今,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202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30115万人。此外,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到8400万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运司机、即时配送员、网络主播、平台零工……这些劳动者活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早已不是传统就业版图中的“边缘人群”,而是经济社会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也正因为如此,如何让这些劳动者更顺畅地参保、更稳定地享受保障,成为一道必须回答好的现实课题。“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从这轮政策安排看,呈现出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更加注重从新就业群体的实际出发,解决他们在参保、缴费、转移、待遇享受中的堵点难点。
例如,在基本医保方面,相关专项行动提出,持续推动超大城市取消就业地、常住地参保户籍限制,鼓励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将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当地职工医保;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并探索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等灵活缴费模式;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这些举措看似具体细小,实际上回应的都是劳动者最现实的困扰:有的人想参保却受户籍限制,有的人工作流动频繁、社保关系转续不畅,有的人收入不稳定、一次性缴费压力大,还有的人办事来回跑、程序烦琐。
再看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同样体现了政策设计对新就业形态特点的主动适应。与传统就业相比,新就业群体往往流动性更强、跨平台就业更常见、劳动关系更灵活,简单套用原有工伤保险制度,常常会遇到参保难、认定难、覆盖难等问题。对此,试点探索“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等方式,在制度模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努力把更多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也让平台企业更方便参保。
当然,也要认识到,职业伤害保障只是第一步。新就业群体需要的是一张更完整、更紧密的保障网。医疗保险是基础,养老保险关系长远,职业伤害保障解决急难风险,失业、生育等保障也需要逐步完善,此外,还可结合实际发展补充性保障。只有让各类保障之间更好地衔接,才能让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不同平台、不同就业状态之间转换时,权益不受影响。
因此,要真正实现“人在哪儿、保障就跟到哪儿”,下一步改革还需在三个方面持续发力。
首先,要加快健全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的意义不仅在于扩面,更在于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规范。对于保障责任划分、缴费标准测算、待遇给付规则、跨平台数据协同、争议处理机制等关键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尽快完善,推动试点成果转化为更加稳定成熟的制度安排。
其次,要推动各类保险制度之间更好衔接。新就业群体面临的问题往往不是单一险种缺失,而是不同制度之间转不动、接不上、算不清。例如,医保、养老、职业伤害保障之间如何衔接,居民保险与职工保险之间如何转换,跨地区、跨平台、跨身份流动时权益如何连续计算,这些都需要更细致的顶层设计和更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撑。
再次,要压实平台责任,并坚持多方共担。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大量新就业群体的劳动付出,平台企业理应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也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复杂多样,制度设计需兼顾公平与可持续,在政府引导、平台负责、个人参与、社会协同中形成合理分担机制。
对于新就业群体而言,他们最需要的是看得见、够得着、能兑现的制度保障。政策已经起步,关键是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真正实现“参保有门、转移有路、缴费有序、待遇有保障”,在辛勤劳动中更有底气,在奔波打拼中更有依靠。
责任编辑:杨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