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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动态
 
超半数消费者不清楚: 多买保险≠多赔付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1 点击:77 分享按钮

金融监管总局消保中心日前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报告(2025)》显示,多数人(55.15%)不了解向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财产险,不可以获得超过损失额度的重复赔偿。具体来看,44.85%的消费者知道“不可以”,29.98%的消费者认为“可以”,25.17%的消费者“不知道”。

这一调查结果揭开了不少消费者对保险“多买多赔”的认知误区,其后果往往是消费者花了冤枉钱,却未能获得预期保障。财产险为何不能重复赔付?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险种吗?

记者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财产险重复投保无法获得超额赔付,核心原因在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具体来说,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含义有二。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以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计算,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简言之,只有发生实际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且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车主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总保额达到60万元。若该车因事故产生9万元维修费,即便向三家公司同时索赔,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也只能是9万元。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不法分子“以险谋利”的可能,防范了故意制造事故骗取高额赔偿的道德风险。

此外,从法律层面看,保险法划定了财产险重复投保的赔付边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即便为同一财产重复投保,超额部分的保费不仅无法获得对应赔偿,还可能被保险人按比例返还,重复投保并无实际意义。

在实践层面,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需结合具体险种。用一句话总结,就是费用补偿型保险(包含财产险、医疗险等)不能重复理赔,但定额给付型保险(如重疾险、寿险等)支持重复理赔。所谓费用补偿型保险,简单理解就是“花多少,报多少”;定额给付型保险则是“符合条件就赔钱”,即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按合同约定的保额赔付。不管消费者实际花了多少,也不管从其他渠道获得了多少补偿,保险公司都会按保单份数进行赔付。比如,消费者同时购买了A公司30万元保额、B公司50万元保额的重疾险,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可一次性获得80万元理赔金。这背后涉及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即生命无价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可以多份投保、多重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意外险的赔付规则较为特殊,需分责任类型判断。具体而言,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责任属于给付型,可重复赔付;意外医疗责任属于补偿型,只能按实际医疗支出报销,无法重复理赔。举个例子,消费者购买两份意外险,意外摔伤后产生5000元医疗费,医疗部分最多报销5000元,但如果达到伤残等级,两份保单会按伤残比例分别赔付伤残保险金。

如此,消费者要避免过度投保。财产险无需重复投保,按需足额投保即可;给付型人身险则可根据需求合理叠加,提升风险保障力度。专业人士进一步提醒,消费者投保前有“三问”,一问保障类型,明确产品是报销型还是给付型;二问保额上限,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身故责任等有法定限额的产品;三问如实告知,即重复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有保障,避免后续纠纷。

此外,消费者在理赔时也要注意报销型保险的优先级。建议先用小额医疗险报销自费部分,再用百万医疗险覆盖大额支出。若一家公司已全额报销,可索要“理赔凭证分割单”向其他公司申请剩余部分。

责任编辑:韩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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